围场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_河北省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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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5-03 09:53   分享到:
 
 
 
 
 
 
 
围政办通〔2016〕130号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7日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6〕139号)、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和<河北省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16〕9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推动全县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安排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试点专项资金1500万元,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项目建设。
中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平台建设支出、购买流量支出、人员工资等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示范县项目建设,由中标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扶持的原则,重点完善农村冯三村公共服务中心产业链,鼓励创新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以奖励和补助为主,采取分项管理,根据项目具体内容确定补助额度。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县商务局、财政局共同管理。县商务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提出专项扶持的重点,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度实施监督、跟踪服务与绩效评价。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参与审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及支持重点,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绩效评估。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支持范围和标准: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如下:
(一)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及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不超过总支持资金的46%(700万元)。用于公共服务中心的办公区、农产品研发体验区等的设备购置及简单装修;对企业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实施的信息化改造、基层服务站点建设等新增投入给予一次性补贴,对符合验收标准的村级站点补贴金额按实际情况而定。示范乡镇、示范村和社区示范店等较大站点补贴资金可适当增加,最高每个站点不超过2万元。
(二)仓储物流配送及包装体系建设不超过37%(550万元)。对承办企业面向本县农村的综合物流信息服务、县乡仓储及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给予补助。
(三)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工作不超过17%(250万元)。对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知识、网络营销、网上开店及技巧、网购操作、客服设计等电子商务技能培训、第三方提供创业指导等相关服务给予补助。
 
第四章 资金拨付审批程序
第八条 县政府与承办企业签署协议后一个月内,根据承办企业分项提出的投资计划,拨付给承办企业项目启动资金900万元(占专项资金的60%);在项目实施期内,示范县项目全部建设完成,拨付给承办企业项目资金450万元(占专项资金的30%);待项目验收评估通过后,拨付给承办企业剩余专项资金150万元(占专项资金的10%)。专项资金拨付首先由承办企业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办企业。
第九条 项目承办企业必须按其承诺的投资额度和建设标准、时限要求进行投资和建设,投资建设额度、建设标准、时限要求达不到的,专项资金将不予拨付,并将按违约处理。
第十条 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等各环节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企业必须对中央财政资金进行专人专账处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和商务局应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收回补助、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体系,并对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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