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 2015-12-11 10:55 |
|
分享到: |
|
近年来,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迅速。特别是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政策,有关部门推行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以来,各冯三村公共服务中心企业纷纷抢滩圈地,占领农村市场,电子商务向纵深发展。但是,从基层反映和税务调研情况看,与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相关税收管理方式、手段显得滞后,存在电子商务税收流失严重等问题,急需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否则将损害社会经济秩序的公平性。
一、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税源监管难度大。税源是指税收收入的来源,各种税收收入的最终出处。税源转化为税收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征管能力和水平的高低,税收征管的过程就是把现实税源转化为现实税收收入的过程。电子商务数字化的特点给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带来了难度。一是纳税主体不清晰。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没有亲自出场,而只以网址、服务器、网上账号在互联网上出现。他们的真实身份无法查证,这就使得纳税主体变得模糊化、复杂化,造成税收征管困难。二是征税对象不明确。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商将许多交易对象转换为数字化信息通过国际互联网提供,商品无形化,其固有的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之间的界限,使传统的以产品实物形式确定征税对象的有关税法规定在这里失去了基础,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行税制确认其所得究竟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所得,进而难以确定应适用的税种和税率。三是纳税地点难以确定。电子商务的虚拟性、无形化和隐匿化,使从事网络贸易的企业可以很容易的在全球从事经营活动,而且这种活动往往没有交易场所而变得十分灵活和隐蔽,纳税地点的流动性、随意性大大增强,导致税务机关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的经营地或纳税行为发生地,从而无法正确实施税收管辖权。四是纳税期限难以操作。电子商务活动中,一般无须开具纸质发票,而且交易行为可以在瞬间完成,不论是按照取得收入的时间征税还是发出货物的时间征税,都会因为取得收入或发出货物时间的模糊而难以操作。
(二)税务管理环节困难
1、传统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账薄、凭证管理、发票管理、银行帐号、纳税评估、纳税申报等环节,但电子商务可以完全脱离这些税务管理范畴,对传统的税收登记方式形成挑战,因为企业只要缴纳一定的注册费,就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域名,在网上从事一定的商贸活动和信息交流,根本不需经过税务登记。
2、网上交易给账薄、凭证、银行帐号管理也带来难度,这使得税务管理工作困难重重。税收核算和税务管理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经济信息的掌握。在传统交易方式下,纳税人经济信息的载体是纳税人的真实合同、账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等。而电子商务是一种无纸化交易,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使得交易记录以电子形式出现,如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生成发票,通过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生成电子汇票。电子账簿、凭证却可以轻易地被修改,且不留下任何痕迹、线索,使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
(三)电子商务状态下税务稽查的难度加大
一是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繁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需具备网络连接条件就可以进行网上贸易。税务机关由于法律和技术的原因,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无论是从税务自身的人力、技术资源,还是从与各部门的工作协调来看,工作的投入和难度都很大。二是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国内银行一直是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信息的重要来源。随着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如电子货币、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的货币银行和信用卡,资金的流向难以追踪,税务稽查难以进行。三是以人工查账为主要方式的现行税务稽查,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形势。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给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使得交易记录以电子形式出现,电子凭证可以轻易地被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迹、线索,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使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
二、造成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原因
1、电子商务交易方式造成税收征管困难。电子商务采取网上交易,由于交易双方隐匿了身份、地址和交易行为,在互联网上只有服务器、网站和网上账号,整个交易过程完全是在网上完成,买卖双方难以明确。电子商务往往没有固定的物理交易场所,使得纳税地点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和随意性,服务器、卖方、支付方、物流所在地等可能都处在不同的位置,税务机关往往无法像对传统交易活动那样准确地确认纳税人的经营地或纳税行为发生地。电子交易模式下,无形的交易实体,无形的契约,通过互相信任的方式匿名操作,整个交易过程和结果都不留痕迹,合同订单和各种凭据等均采取无纸化的形式,无法为事后税收监管提供线索,各项保密技术的发展使得逃避缴纳税款的手段更加高明。依据目前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税务机关没有足够的手段遏制冯三村公共服务中心逃税现象。
2、个别公民纳税意识淡薄造成税收征管困难。税务部门多年的税收宣传提高了公民纳税的遵从度,大部分公民已经认识到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勿容置疑,有些人的纳税意识不强,对税收作用认识不到位自私自利心里存在,未养成良好的纳税习惯,开设网店、网上交易应该申报的不申报,税务部门无法掌握纳税人基本信息并实现纳税监管,从而造成税收流失。
3、税收政策法规的滞后造成税收征管困难。我国由于尚未建立系统性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法规体系,从税务登记、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稽查、风险防控等方面来看,相对于电子商务发展来说已经远远不适应,纳税服务的理念和手段也较为滞后。今年4月初,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税务机关相继约谈辖区内的冯三村公共服务中心卖家,要求申请销售额并补缴漏缴的税款,冯三村公共服务中心征税看似已箭在弦上。然而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规定各级税务部门年内不得专门统一组织针对电子商务、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对冯三村公共服务中心征税问题,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共识和借鉴经验,我国作为一个网商经济仍处于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通过加强冯三村公共服务中心税收管理来规范、引导电子商务发展,或许将成为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最佳之路。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措施
1、明确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必然。从本国国内看,国家建设需要大量税收,不能为了扶持电子商务发展而放弃税收征管权;从国际看,是保护国家税收主权和国家税收利益的需要。如果放弃电子商务征税权,实行互联网零关税,则意味着传统的关税保护屏障将完全失效。因此,政府既应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参与国际经济交流和竞争,又要切实加强我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
2、完善现行税法和相关法。以相关法律为依托,在鼓励发展新技术的同时,制定相关的税收法规,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支撑平台。
3、从多个环节入手,设立科学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
(1)建立和完善专门的网络商贸交易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税务机关应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的税务登记工作,掌握他们的详细资料,拥有相应的网络贸易纳税人的活动情况和记录,积极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定期与他们进行信息交流,以使税源监控更加有力。
(2)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建立税收监管支付体系。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征管,可以考虑使用电子商务交易的专用发票。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要把电子商务税收监管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重要手段,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税收征管措施。
(3)建立完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税务,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把税务机关的各项职能搬到网上,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专用发票认证等。税务机关在公众信息网上建立自己的站点,提供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和有关的应用项目。进一步实现税务网站与办公自动化联通,把税务机关的站点变成为民服务的窗口。使用网络功能来实现信息的储蓄、加工及使用,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实施有效征管。
在电子商务时代,线上线下的交易混杂,税收政策和管理怎样来适应新的形势,也是一项重要课题。电子商务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同样改变了税收征管模式,各项税法以及管理办法的修改也必须要及时到位。电子商务给我们带来的挑战是前所未有的,而电子税务局时代也必将会很快到来。